近日,市政府印發《關于調整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渝府發〔2016〕43號),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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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范圍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自愿以個人身份參加(接續)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一)具有我市戶籍,年滿16周歲以上,且無用人單位的城鄉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戶籍的以下人員:
1. 年滿16周歲以上,且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在我市靈活就業的人員;
2. 已在我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無用人單位退休人員。
繳費基數
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期內個人賬戶劃入基數,由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綜合考慮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醫保政策規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測算后予以公布。
醫保待遇等待期
以個人身份首次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參保后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續保繳費的,醫保待遇等待期由12個月調整為6個月。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節點
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節點統一調整為“辦理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相關手續”。
實施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渝府發〔2009〕29號文。其余政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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